中國教育報-中國教育新聞網訊(記者 馮麗)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,有效防范校外培訓機構“退費難”“卷錢跑路”等問題發(fā)生,日前,陜西省教育廳、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門聯合印發(fā)《陜西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(jiān)管暫行辦法》,明確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(jiān)管范圍。不得以充值、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,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嚴格執(zhí)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。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,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制收費。禁止以虛構原價、虛假折扣、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,禁止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。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(xié)調一致。按培訓周期收費的,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;按課時收費的,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,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,不得以充值、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的費用。
《辦法》明確,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,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,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于當日或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。銀行根據有關規(guī)定及協(xié)議約定,做好歸集至專用賬戶的預收費資金的托管工作。銀行托管數據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(jiān)管與服務綜合平臺,實現動態(tài)監(jiān)管。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制定的《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(示范文本)》,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。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開具發(fā)票。
《辦法》要求,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,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,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。學員申請退費的,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,及時完成退費。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發(fā)生退費糾紛的,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資金監(jiān)管為由,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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